附件1
201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区级版)
一、质量目标
(一)充分发挥各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工作职能和技术优势,以更高质量的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各项工作开展。贯彻“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坚持“强化鉴定质量,提高社会效益”的原则,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积极服务就业大局,服务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加强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督考工作,全面落实辖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四)建立鉴定质量责任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杜绝质量责任事故,重点监控易发案件。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减少质量投诉。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京人社职鉴发[2014]2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发展,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区中心的管理能力、鉴定质量和社会责任,规范管理、建章立制,加强鉴定运行全过程监管,提高鉴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考务管理和考评员派遣等工作以及对区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提出的各项要求。
(三)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安全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9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智能化考试考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11]12号) ;《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号)文件精神,做到及时、准确上报安全应急预案。
(四)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1]3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相关工作。
(五)规范操作技能考核,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154号)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各鉴定机构的操作技能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按照2016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要求,做好本年度新、旧考务系统鉴定相关工作,落实北京市职业技能“计划式鉴定”制度及各项规定。
(七)认真落实各区鉴定管理中心资格审查工作。旧版考务系统:仅在规定的资格复审职业(工种)范围内进行,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职技鉴[2014]14号)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各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必须开具“资格复审登记表”。新版考务系统:新系统上线范围内所有职业(工种)、等级均需进行资格复审,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231号)的复审程序及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各区资格审查工作已纳入《2016年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业务工作目标》,对在资格审查后发现考生信息错误及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将对其资格审查区中心按比例减分。
(八)做好试卷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试卷在传递及保管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九)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证书发放流程,尤其是对未发放证书的存放、保管,避免出现证书损毁、遗失,切实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加强规范管理。
(十)严格遵守《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及材料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173号)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财务管理职责。
(十一)在批准的政策补贴性鉴定项目中,主动配合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场督导、巡考及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鉴定工作规定。
(十二)积极开展质量督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区县督考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78号)文件精神,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属地职责。在鉴定活动中,区中心按规定派遣督考人员进行现场督考,坚持逢考必督原则,严把质量关。
(十三)各区中心应设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发生的违规案件,应积极配合市鉴定管理中心严肃查处。
(十四)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3号)文件要求,规范区中心形象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三、违规处理
(一)对本区中心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对本辖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对于包庇、隐瞒和不查处违规问题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