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二〇一五年 第一号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方便各级鉴定机构组织安排好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2015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用新旧两套考务系统顺利并行开展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的职业(工种)146个(附件1)。
(二)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的职业(工种)36个(附件2)。
二、鉴定工作安排
(一)使用旧版考务系统的鉴定工作安排
1.全市统考“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全市统考全年共安排5次,鉴定日期为:3月28日、5月30日、7月18日、9月19日、11月28日。职业(工种)范围及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见附件3。
2.专场考试“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机考职业(工种)在3月、5月、7月、9月、11月安排固定时间考试,鉴定日期如下:(旧系统实行机考的职业(工种)详见附件4)
月份 | 日期 |
3月 | 3月14日、28日 |
5月 | 5月9日、30日 |
7月 | 7月4日、18日 |
9月 | 9月5日、19日 |
11月 | 11月7日、28日 |
非机考职业(工种)鉴定以及其他月份的机考职业(工种)鉴定不设固定时间。
3.“操作技能”鉴定时间应安排在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考试当天或之后1个月内组织完成。
4.新增10个机考职业(工种)鉴定时间安排
自2015年5月1日起,中药调剂员(五、四、三级)、医药商品购销员(五、四、三级)、动画绘制员(三、四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五、四、三级)、无线电装接工(五、四、三级)“理论知识”鉴定实行上机考试。
自2015年9月1日起,智能楼宇管理师(四、三级)、音响调音员(五、四、三级)、录音师(五、四、三级)、数控铣工(四、三级)、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五、四级)“理论知识”鉴定实行上机考试。
5.新增25个资格复审职业(工种)时间安排
在2014年进行资格复审试点的基础上,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开展资格复审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新增25个职业(工种)的资格复审(附件5)。鉴定机构申报鉴定计划中含有资格复审职业(工种)的,均须到相应区(县)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6.对保洁员等9个职业(工种)部分等级的鉴定,自7月1日起启用新题库(附件6)进行鉴定,请各鉴定机构做好相关培训和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二)使用新版考务系统的鉴定工作安排
1.全市统考“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全市统考全年共安排23次,“理论知识”鉴定日期如下,具体职业(工种)鉴定月份安排见附件7。鉴定机构需在相应月份的统考日期开展鉴定: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1月 | 1月10日、24日 | 7月 | 7月4日、18日 |
2月 | 2月8日 | 8月 | 8月8日、22日 |
3月 | 3月14日、28日 | 9月 | 9月5日、19日 |
4月 | 4月4日、18日 | 10月 | 10月11日、24日 |
5月 | 5月9日、30日 | 11月 | 11月7日、28日 |
6月 | 6月6日、20日 | 12月 | 12月5日、19日 |
2.专场考试“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自2015年3月1日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受理新系统上线范围内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专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应按照人员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好专场鉴定工作。(具体鉴定安排见附件7)
3.“操作技能”鉴定时间须安排在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考试当天或之后1个月内组织完成。
4.新增5个职业(工种)鉴定时间安排
在2014年上线2个职业(工种)的基础上,自2015年4月1日起,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维修电工、营业员(商品营业员)、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将在新系统中上线运行。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的鉴定均申报全市统考鉴定,二级、一级的鉴定均申报专场鉴定。具体鉴定安排见附件7。
5.新系统上线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市鉴定管理中心届时将不再受理旧考务系统相应职业(工种)的鉴定申报。
三、成绩查询
考生可登陆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ld.gov.cn/zyjd/)查询成绩。
四、证书发放
鉴定机构按预约时间到市鉴定管理中心集中办理证书领取
工作。鉴定合格的考生到报名的鉴定机构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机构应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并根据不同考务系统、不同鉴定类型职业(工种)的鉴定时间,统筹安排好年度鉴定工作,需要补充机考考点的及时提交补充材料。(新旧系统工作程序对比及主要工作要求详见附件8)
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2.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3.全市统考职业(工种)“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旧版考务系统)
4.已实行上机考试的职业(工种)(旧版考务系统)
5.新增资格复审职业(工种)范围(旧版考务系统)
6.2015年新启用题库
7.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鉴定安排(新版考务系统)
8.新旧系统工作程序对比及主要工作要求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1
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
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电子计算机装配调试员、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锅炉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防腐蚀工、冷藏工、混凝土工、管工、装饰装修工、手工木工、防水工、砌筑工、架子工、钢筋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录音师、洗衣师、理货员、收银员、机械设备安装工、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美发师、车工、镗工、数控镗工、数控铣工、装配钳工、客房服务员、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铣工、磨工、锻造工、铸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制冷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脑照排主机操作工、电子分色工、工具钳工、营业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化学检验工、计算机操作员、机修钳工、食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精细木工、营养配餐员、调酒师、织补师、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锅炉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照相器材维修工、修脚师、足部按摩师、家政服务员、茶艺师、冲印师、育婴员、保育员、前厅服务员、制图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贵金属首饰制作工、冷作钣金工、装饰美工、中药调剂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花卉园艺师、插花员、美甲师、保健刮痧师、速录师、变电设备安装工、涂装工、智能楼宇管理师、养老护理员、常用电机检修工、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烘焙工、采购师、服装制作工、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花艺环境设计师、服装模特、陈列展览设计员、会展策划师、印前制作员、宠物健康护理员、商务策划师、景观设计师、网络课件设计师、动画绘制员、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模型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有害生物防治员、美容师、汽车驾驶员、
肉制品加工工(熟肉制品加工工)、电话电报交换机务员(市话机务员)、线务员(市话线务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广播电视天线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炮炙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检验工(中药质检工)、爆破工(爆破工)、矿山安全检测工(瓦斯检查工)、长度计量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工(衡器计量检定工)、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摩托车装配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纺织纤维检验工(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农艺工(农艺工)、家畜饲养工(家畜饲养工)、长度计量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电器计量工(电磁计量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无线电装接工
附件2
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
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音响调音员、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汽车维修工、冷作钣金工、服装制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眼镜验光员、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机修钳工、焊工、装配钳工、汽车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化学检验工、智能楼宇管理师、营业员(二级)、修脚师(二级)、眼镜定配工(二级)
附件3
全市统考职业(工种)
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旧版考务系统
鉴定时间:3月28日、5月30日、7月18日、9月19日、11月28日上午8:30-10:00
车工、餐厅服务员、机修钳工、焊工、西式烹调师、化学检验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加工中心操作工、混凝土工、收银员、管工、录音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精细木工、锅炉操作工、照相器材维修工、足部按摩师、茶艺师、保育员、冷作钣金工、装饰美工、医药商品购销员*、花卉园艺师、美甲师、保健刮痧师、烘焙工、服装制作工、动画绘制员*、无线电机械装校工、育婴员、涂装工、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客房服务员、装配钳工、美发师、西式面点师、保健按摩师、手工木工、家政服务员、音响调音员*、钢筋工、防水工、砌筑工、洗衣师、机械设备安装工、数控铣工*、铣工、磨工、制冷工、工具钳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食品检验工、组合机床操作工、修脚师、前厅服务员、插花员、智能楼宇管理师*、养老护理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有害生物防治员
注:带“*”的职业(工种)实行上机考试后将不安排全市统考。
附件4
已实行上机考试的职业(工种)
旧版考务系统
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中式面点师*、汽车修理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数控车工、中式烹调师*、营业员(商品营业员)*、维修电工*、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摄影师、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注:带“*”的职业(工种)改为使用新系统后,将不安排旧系统的鉴定。
附件5
新增资格复审职业(工种)范围
旧版考务系统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国标颁布时间 | 国标出版单位 |
1 | 6-06-01-02 | 汽车修理工 | 2005-1-28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 | X2-02-13-05 |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 2008-2-29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3 | 4-07-12-01 | 保育员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4 | 4-07-05-01 | 摄影师 | 2006-12-27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5 | 4-04-01-02 | 客房服务员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6 | 2-10-05-08 | 艺术化妆师(化妆工) | 2004-7-27 | 新世纪出版社 |
7 | 6-04-01-01 | 数控车工 | 2005-1-28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8 | 6-05-02-01 | 装配钳工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9 | 4-07-02-02 | 智能楼宇管理师 | 2006-1-17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0 | 6-23-10-01 | 机械设备安装工 (管道工) | 2003-1-23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11 | 6-04-01-08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2005-1-28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2 | 4-01-99-01 | 医药商品购销员 | 2002-2-11 |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
13 | X4-07-99-05 | 锁具修理工 | 2012-12-24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4 | 4-03-05-01 | 餐厅服务员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5 | 4-07-04-03 | 美甲师 | 2003-8-18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6 | 6-19-03-05 | 音响调音员 | 2002-2-11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7 | 4-07-06-01 | 眼镜验光员 | 2006-12-27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8 | X4-07-12-04 | 育婴员 | 2010-4-19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19 | 4-07-04-02 | 美发师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 | 5-02-02-01 | 护林员 | 2006-1-17 | 中国林业出版社 |
21 | 6-05-02-01 | 装配钳工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2 | 4-03-02-02 | 西式面点师 | 2010-4-19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3 | 4-03-03-02 | 茶艺师 | 2002-9-29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4 | 4-03-04-01 | 营养配餐员 | 2009-5-25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5 | X4-07-12-03 | 养老护理员 | 2011-11-14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附件6
2015年新启用题库
序号 | 职业名称 | 启用题库版本 | 启用等级 |
1 | 保洁员 | 2012国家题库 | 三、四、五 |
2 | 前厅服务员 | 2012国家题库 | 三、四、五 |
3 | 收银员 | 2012国家题库 | 三、四、五 |
4 | 维修电工 | 2013国家题库 | 一、二 |
5 | 医药商品购销员 | 2013国家题库 | 三、四、五 |
6 | 营业员 | 2013国家题库 | 三、四、五 |
7 | 工艺品雕刻工 | 2013北京题库 | 三、四、五 |
8 | 景泰蓝制作工 | 2013北京题库 | 三、四、五 |
9 | 漆器镶嵌工 | 2013北京题库 | 三、四、五 |
附件7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鉴定安排
新版考务系统
考务系统 | 等级 |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统考月份 |
全市统考 | 五、四、三级 | 1 | 汽车驾驶员 | 1月-12月 |
2 | 美容师 | |||
3 | 中式烹调师 | 4月—12月 | ||
4 | 中式面点师 | |||
5 | 维修电工 | |||
6 | 营业员(商品营业员) | |||
7 | 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
考务系统 | 等级 |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鉴定月份 |
专场鉴定 | 一、二级 | 1 | 汽车驾驶员 | 3月—12月 |
2 | 美容师 | |||
3 | 中式烹调师 | 4月—12月 | ||
4 | 中式面点师 | |||
5 | 维修电工 | |||
6 | 营业员(商品营业员) |
附件8
新旧系统工作程序对比及主要工作要求
一、工作内容区别
(一)鉴定申报
1.旧版考务系统:鉴定机构参加全市统考鉴定,应于鉴定前20个工作日在“工作平台”执行鉴定计划;参加专场鉴定,应于鉴定前2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鉴定申请表”,并在“工作平台”上报鉴定计划。
2.新版考务系统:鉴定机构参加全市统考鉴定,应于鉴定前27个工作日在新系统内开始执行鉴定计划;参加专场鉴定,应于鉴定前2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鉴定申请表”,并在新系统内上报鉴定计划。
(二)申报时间节点
1.旧版考务系统:全市统考鉴定不设时间节点,鉴定计划至少于鉴定前10个工作日完成考场编排即可。
2.新版考务系统:全市统考鉴定设时间节点,在鉴定前的各项工作环节均有开始、截止日期,包括上报鉴定能力、维护预约资格审查、考生信息录入、资格审查、考场编排及审核等,鉴定机构需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环节的工作。
(三)资格复审
1.旧版考务系统:仅在规定的资格复审职业(工种)范围内进行,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14〕14号)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须开具“资格复审登记表”。
2.新版考务系统:新系统上线范围内所有职业(工种)、等级均需进行资格复审,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231号)的复审程序及标准进行资格复审。
(四)鉴定收费
1.旧版考务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市鉴定管理中心统一收取。鉴定机构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在系统内预约发票,并至市鉴定管理中心交纳鉴定费。
2.新版考务系统: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鉴定管理中心收取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需求打印个人或团体发票。资格复审通过的个人或鉴定机构,可在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办理鉴定费交纳手续。
(五)试卷与成绩
1.旧版考务系统:按取卷时间要求,操作技能试卷随理论试卷一同领取。实操成绩由鉴定机构阅判。
2.新版考务系统:需至少于操作技能鉴定日前7个工作日到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实操鉴定资料。实操鉴定资料包括操作技能试卷、密封袋和封条。鉴定实操成绩由考评员在名册上登分,封装后由鉴定机构于实操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区(县)鉴定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登录。
(六)考评人员派遣
1.旧版考务系统:考评员派遣按原工作模式执行。
2.新版考务系统: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鉴定管理中心统一派遣考评员,并至少在操作技能考核前7个工作日执行派遣操作、建立考评组。鉴定机构于鉴定前4个工作日,牵头负责召开实操考前准备会。
(七)证书领取
1.旧版考务系统:鉴定机构到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统一打印的证书内页及职业资格证书。
2.新版考务系统: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证书的发放工作。鉴定机构向市鉴定管理中心预约打印证书,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到市鉴定管理中心统一领取辖区鉴定机构证书,鉴定机构向区(县)鉴定管理中心预约领取考生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各鉴定机构在申请专场鉴定时,应按规范填报鉴定计划,并严格限制专场鉴定申报人数,每批次各职业(工种)鉴定人数不少于30人。组织成建制企业在职人员、职业技术院校应届毕业生、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部队军地两用人才、残疾人员、服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上机考试时,须在计划名称后用汉字分别注明鉴定类型(企业、毕业生、失业、本农、部队、残疾、服刑、事业、机考)。旧系统须资格复审的计划,须在计划后注明“复审”。
(二)在进行考生资质初审时,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鉴定申报条件审核,不符合条件考生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区县鉴定管理中心除对本区内注册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应按照资格复审的要求,加强本区补贴性鉴定、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鉴定机构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鉴定时,不论是否为资格复审职业(工种),均须到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复审。申请鉴定时,除按要求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鉴定申请表及经核准部门盖章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复印件外,在资格复审时还须向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提供名册原件及文件依据,使用旧系统的在审核合格后还需开具“资格复审登记表”。
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应根据文件要求审核,一是审核名册为原件,二是审核名册应加盖核准部门印章,三是核对系统内考生信息与名册信息应一致,审核合格后,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须永久留存名册原件。
(四)各鉴定机构、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技师考评时,应按《北京市技师资格考评考务管理工作规定》(京人社职鉴发〔201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优先选择高级考评员作为评审专家。
(五)各鉴定机构在考务工作平台填报考场信息时须做到准确无误。考场信息包括详细的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考点名称、考试现场负责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便安排后续各项考务工作。
(六)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时,应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规范鉴定流程,确保考场安全和试卷安全。单次鉴定超过200人的鉴定机构,需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安全预案。